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亢某某驾驶晋L****9丰田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工业路贾升村路段时,与史某某骑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史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亢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亢某某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一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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