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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2********,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3时40分许,勐海派出所民警在勐海镇三公里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些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3.8克、冰毒片剂可疑物14.9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14.9克、海洛因13.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些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28.7克毒品暂扣于勐海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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