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海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身份证号码:1427331978********,汉族,小学毕业,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3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6000元,于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在济源市**镇**村乔某某家屋内盗走冰箱一台、被子两条。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在济源市**镇**村许某某家屋内盗走银色新飞牌电冰箱一台、九阳豆浆机一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电冰箱价格为825元,被盗豆浆机价格为250元。案发后,该被盗物品已追退。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在济源市**镇**村陈某某家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价格为294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均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柴二雷、闫海军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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