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4月3日退回新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5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亚某某在呷某某(在逃)的提议下,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大盖镇珠清沟(地名)砍伐木材。随后,被告人亚某某雇佣车某某等人将山上砍伐的木材运下山。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亚某某让白某某等人到**沟帮忙拉木头。车辆运输的107件木材途径**村时被村民拦下。经鉴定,运输的木材为云杉,原木材积为51.79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00.1454立方米。经价格认定,盗伐的木材价值人民币44012.15元。
被告人亚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到大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未取得木材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亚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至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亚某某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碟5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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