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亚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性,1968年12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819681201****,维吾尔族,高中,岳普湖县委统战部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住岳普湖县库木萨热依南路**号院**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亚某某自己在喀什市解放南路8号院米兰小区**单元**室组织卡某某、阿某某子、阿某某、克某某、麦某某等人以碗内扔筛子的方法聚众赌博,以200元至500元作为赌注,被告人亚某某共抽头获利500元。被告人亚某某等人在赌博当场被抓获,并查获共80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色米热马木提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亚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起诉书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张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