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亚某某驾驶新K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高昌区**乡**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组十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五菱牌面的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五菱面的车驾驶人阿某某,乘车人哈某某,热某某和新K6****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努某某,伊某某,热某某死亡,无号牌五菱面的车乘车人吾某某、热某某、阿某某、吾某某、新K6****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亚某某、新K6****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阿某某和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图片;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亚某某无视我国的法律法规,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别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提古丽哈力克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卷,起诉书16分,光碟一张一并移送。
3.本案被告人已经跟死者家属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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