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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亚某某、顿某某盗窃案)_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85********,藏族,文盲,无职业,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21995********,藏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经预谋翻墙进入被害人格某某位于江达县邓柯乡沙嘎村邦达组的家中,以破坏保险柜的方式从保险柜中和屋内柜子里盗窃马垫两张、藏式女士腰饰挂件一对、藏式女士腰带两件、藏式女士头饰装饰品两件、银色链条一件、马嚼子一个、带有刀鞘的刺刀一把、马铃铛一个、疑似蜜蜡一颗、马鞦一个、马鞭一个(上述物品经估价,总计价值人民币17050元)及挎包一个、火镰一个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将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火镰已被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二名被告人俵分挥霍。其余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

2、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吉某某、多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6、案件来源、归案情况户籍证明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贡嘎曲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顿某某、亚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告知书和征求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换押证二份。

7、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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