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3********,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理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89********,藏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住四川省理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理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理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理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某某、达某某、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亚某某指使被告人达某某向费某某(被害人)打电话迫使被害人费某某到被告人达某某家签订两张不同时间的20万元人民币(共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借条签订完后二被告均未向受害人费某某支付借款,一段时间后,被害人费某某向被告人达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2.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达某某收到转账后将2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人亚某某。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亚某某指使被告人登某某到费某某家收取12余万元利息和本金,在没有任何借款凭证下,被告人登某某向费某某谎称其父亲费某某借支的12万元是自己巴塘义登亲戚的,并威胁费某某如不还钱巴塘义登亲戚将会找其麻烦让其日子不好过,被害人费某某因害怕便向登某某个人账户转款12.635万元,被告人登某某收到12.635万元后便截留2000元私用,其余全部金额转给被告人亚某某。
2019年5月30日,理塘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亚某某、达某某、登某某三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费某某、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亚某某、达某某、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 银行流水、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亚某某、达某某、登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广勤
附:
1.被告人亚某某、达某某、登某某现羁押于理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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