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亚克甫·尤力瓦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市**公司新****汽车于2007年购买,运营线路为**市至**县,直至2011年2月。2011年3月该车调整到**市至**县**乡并运营至2014年4月,申领2013年油价补贴。2014年4月该车调整到**市至**县,直至2018年3月该车已到报废年限进行报废处理。
2014年4月线路调整后,犯罪嫌疑人亚克甫·尤力瓦斯每月网上进行燃油申报工作时,未对新****车辆运营线路信息进行删除,直至2018年每月按照**市至**县**乡的运营线路提交燃油申报信息。2014年骗取资金8282.4元。2015年骗取资金55680元。2016年骗取资金46704元。2017年骗取资金54780元。2014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亚克甫·尤力瓦斯通过谎报运营线路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共计165446.4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额退还诈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口信息、抓获经过、农村客运油价补贴发放表、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退缴赃款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克甫·尤力瓦斯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退回,故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国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讯问笔录1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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