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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1********,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组**号,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井某甲多次在东平县境内居民小区、商铺附近、医院等地,窃取他人电动车、电动车电池、手机后自用或销赃自肥,价值共计8472.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9日凌晨1时40分,在东平县**楼**单元楼道内,被告人井某甲窃取马某某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2、2019年3月31日中午,在东平县**东门北侧顺街楼楼道内,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姜某某的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1000元。

3、2019年4月4日凌晨2时55分,在东平县**小区**楼北侧,被告人井某甲窃取杨某某的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500元。

4、2019年4月12日夜间,在东平县永康**楼道内,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徐某某的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5、2019年5月28日9时许,在东平县**镇**村,被告人井某甲窃取李某甲的一部华为荣耀牌手机后自用,该手机价值301元。东平县公安局已将该手机扣押后发还李吉文。

6、2019年5月29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居民楼下和车棚内,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徐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79元;窃取邢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79元;窃取李某乙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41.5元。

7、2019年6月1日夜间,在东平县**楼门口南侧停车区,被告人井某甲窃取井某乙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00元。

8、2019年6月10日夜间,在东平县**街东首,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刘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400元。

9、2019年6月12日21时许,在东平县城*小区二号楼一单元储藏室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展某某的一辆阿米尼牌两轮电动车后自用,该电动车价值1042.5元。东平县公安局已将该车扣押后发还展卫国。

10、2019年6月12日21时许,在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下,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姜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70元。

11、2019年6月12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街楼**单元楼道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张某甲的三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500元。

12、2019年6月12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街楼**单元楼道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张某乙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74.5元。

13、2019年6月12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车棚内,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张某丙的三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437.9元。

14、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在东平县**小区物业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吴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150元。

15、2019年7月2日凌晨4时许,在东平县**小区对面,被告人井某甲窃取王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49元。

16、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在东平县**家属院8号楼2单元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贾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150元。

17、2019年7月4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街楼楼道门口,被告人井某甲窃取李某丙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298.5元。

18、2019年7月4日夜间,在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道西侧,被告人井某甲窃取贾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电池一组,价值300元。

被告人井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在东平县**街道**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井某乙、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意见书;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井某甲现被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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