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7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7时,被告人井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路**火锅店内,以向网友孙某某借用手机之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销赃后得赃款1100元,被其挥霍。
2018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街与**路交汇处的工商银行门前,见被害人杨某某的速腾车副驾驶侧的车窗没关严,遂将车内一蓝色手拎包盗走,价值人民币20元,包内有人民币70元、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0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18年7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洗浴中心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休息大厅内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玫瑰金色乐派牌手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销赃后得赃款100元,被其挥霍。
2018年7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在二道区**路与**街交汇处**网咖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I牌V9型手机一部及一部白色杂牌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00元,两部手机以200元价格卖给了苏某某,赃款均被其挥霍。案发后VIVI牌V9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18年8月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在南关区**街与**路交汇处**网咖店内,趁被害人崔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金色VIVO Y53型手机一部盗走,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以300元价格卖给了苏某某,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井某某共盗窃五起,总价值人民币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萌茁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新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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