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楼村**号,现住烟台市芝罘区**。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银行停车场内,采用掰车头锁的方式,盗窃孟某某蓝色联统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1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辨认笔录:井某某的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译雪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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