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井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十二中斜对面**足疗店二楼职工宿舍,将被害人代某某的华为P20 Pro手机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掉。经鉴定,被盗的华为P20 Pro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井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焦东路十二中斜对面**足疗店二楼职工宿舍,将被害人常某某的小米6X手机盗走。后被害人常某某与井某某联系,井某某害怕其报警将该手机归还。经鉴定,被盗的小米6X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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