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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井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软件聊天功能,向被害人富某某发送一段内容为二人的性爱视频及富某某的裸照,以出售或者转发给他人相要挟,勒索被害人富某某向被告人井某某转账1000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制造向他人出售视频的聊天记录,持续向被害人富某某勒索。被害人富某某在其本市城北区**小区家中收到此信息后未向其转账,随后报警。

被告人井某某于2020年1月8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井某某认罪认罚,对其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振华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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