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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井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饭店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21时许,井某某因感情纠纷到孟津县**镇**小区东门**室乔某甲家找乔某甲,到其家中后与乔某甲妻子任某某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扔东西砸对方,井某某用茶几上的茶杯将任某某嘴部砸伤。2018年11月19日任某某的伤情经洛阳铸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井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乔某甲、乔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如果双方达成谅解、赔偿,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饭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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