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井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9********,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公馆**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松原市八十八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15时许,在长春市高新区伟业星城小区90栋106室派特宠物店,被害人李某甲和对象李某乙领自家柯基犬来剪毛时,柯基犬将被告人井某甲弟弟井某乙放在店内泰迪犬的笼门打开致泰迪犬跑出丢失。宠物店老板告知井某乙泰迪犬丢失后,井某乙和女友霍某某及哥哥井某甲、井某甲的女友冷某某四人来到宠物店和老板、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共同寻找丢失泰迪犬,大约20时30分许,大家寻找丢失泰迪犬未果回到宠物店内。在李某甲和井某乙双方谈及赔偿时,言语发生口角,井某甲和李某甲两人互相殴打对方,井某甲用手打了李某甲面部几拳,李某甲也打了井某甲几拳,井某乙和李某乙后也参与打了对方,井某甲殴打李某甲面部致李某甲鼻子出血受伤,李某甲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右眼挫伤及额部钝挫伤。
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及额部钝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认罪认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廉某某、李某乙、井某乙、霍某某、冷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物)鉴(伤)字【2020】116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李某甲的辩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犁潮
检察官助理:王宇垚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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