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井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门市,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近亲属意见于2019年9月3日委托南皮县公安局聘请有关人员对井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鉴定意见书,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7日13时许,被告人井某某因感情不顺,将**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前夫周某某家的门锁砸坏后进入周某某家中,随后井某某将提前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房间内并点燃实施放火行为,造成屋内部分设施物品被烧毁,经价格评估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7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南皮县公安局接收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离婚协议书、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出车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被告人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故意在小区住宅楼内放火泄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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