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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47分,被告人井某某酒后驾驶苏G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胜利路至胜利桥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森马专卖店门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灌云县仁济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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