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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井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井某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先后窜至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张胖庄村、侯家营镇南小屯村等地盗窃作案。其中:

于2020年9月14日14时许,窜至蓟州区桑梓镇张胖庄村李某某家中,乘其家中无人之机,将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该手机鉴定价2800元。

于2020年9月25日14时许,窜至蓟州区侯家营镇南小屯村,潜入王某某家中,将其2500余元现金盗走。

于2020年10月3日16时许,窜至蓟州区尤古庄镇李滑庄村,潜入张某某家中准备盗窃时被失主发现后逃跑,盗窃未逞。

以上赃物手机被丢弃,赃款被挥霍,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井某某供述和辩解;

4、物价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井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井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中一起犯罪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延印

检察官助理:肖智敏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46页;

3、补充材料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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