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务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现住**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上午,李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男,59岁,**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到**街道**村村民窦某某的煤场内修理破碎机,张某某进入一台破碎机的机膛内焊接破碎机。期间,被告人亓某某到煤场内关停另一台破碎机的电源,结果将张某某正在使用的电焊机的电源关掉,在现场的李某某让亓某某将电源接上,亓某某误将张某某正在焊接的破碎机启动,导致张某某在机膛内被机锤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亓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396344****。
2.本案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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