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79796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力办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编造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共计64.6万元,均用于偿还债务及自行消费:
1.2019年10月31日前后,被告人亓某某虚构身份,在明知无能力解决青岛房产纠纷一案的情况下,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找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42.6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或自行消费。
2.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亓某某虚构身份,在明知无办理购买新泰市**河沙事宜的能力,先后以疏通关系、办路保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2万元,之后用于偿还债务或自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银行转账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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