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亓某某多次溜至民权县**办事处**村建筑工地,盗走钢管179米、顶丝299个、抓钩67个、方木16根、掐扣68个等,经评估鉴定总价值为3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2、证人董某某、丁某某、胡某某、仲某某的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价格评估鉴定书、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王国红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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