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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前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亓某某多次溜至民权县**办事处**村建筑工地,盗走钢管179米、顶丝299个、抓钩67个、方木16根、掐扣68个等,经评估鉴定总价值为37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2、证人董某某、丁某某、胡某某、仲某某的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价格评估鉴定书、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王国红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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