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三月底、四月初,因孟某甲父亲孟某乙住院急需钱,被害人孟某甲向被告人亓某某借款2万元,亓某某扣下利息后实际借给孟某甲16000元,并和亓某某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亓某某提出让孟某甲找担保人,因找不到担保人,孟某甲提出将父亲孟某乙位于**庄村的老宅子抵押给他,亓某某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4日、5月5日,孟某甲两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偿还亓某某利息共4000元(两次分别为2000元),2017年5月份,孟某乙出院回到**庄村家中。孟某甲分别于2017年6月4日和7月31日分别还利息5000元和3000元,2017年6、7月份,孟某甲没钱向亓某某偿还利息将家里的**型立式空调顶账给亓某某,2017年8月份因孟某甲手里没钱未继续偿还亓某某利息。其间,亓某某找到孟某甲要账,并让孟某甲写了一份抵押合同,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庄一套平房作为抵押(借款30000元)。落款日期2017年7月30日”。
孟某甲为偿还借款,欲将其父亲孟某乙的老宅子卖了还亓某某的钱,再偿还以前替刘某某担保的15000元。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亓某某和吴某某到**市**店找到孟某甲要账时,孟某甲把卖房子的想法告诉了亓某某,但被亓某某拒绝。
之后的一天,亓某某到孟某甲家中,说孟某甲借的钱超期,索要违约金20余万相威胁,并提出替孟某甲还给别人担保的15000元钱,让孟某甲把房子给亓某某。随后亓某某等人多次到孟某甲家中要钱,孟某乙父子被迫同意。2017年8月28日,亓某某在**农业银行替孟某甲还上给刘某某担保的15000元。
2017年9月份的一天,亓某某与王某某到孟某甲家中,亓某某拿出一份打印好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孟某甲、孟某乙签字,让王某某同时录像,主要内容为孟某乙将莱城区**街道办事处**村**街**号的平房以5万元卖给亓某某,孟某甲和其父亲也在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协议和收到条上签了字。随后亓某某说5万块钱太少,又让孟某甲把房屋买卖合同、收到条、购房协议上的伍万元改为拾伍万元(5万元改为15万元)。并随后找到村书记孟某丙签字当见证人。办完之后,孟某甲向亓某某要之前借款的单子,亓某某让孟某甲再给他2000元才把借款单子给他,因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孟某甲将400元现金给了亓某某,2017年10月26日,孟某甲又通过微信转账转给亓某某1000元,亓某某仍未将孟某甲打的借条归还。截止目前,孟某甲共偿还亓某某利息12000元,并用一台空调支付利息。
2018年11月27日,因旧村改造拆迁,亓某某拿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手续与某某庄村民委员会签订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测量拆迁面积275平方米,根据还房标准,将还房同等面积275平方米的楼房。
2019年7月15日,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孟某甲被强迫交易的某某村的房屋价值为287375元;某某空调的价值为3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强迫孟某甲父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获取利益远远大于其非法放贷本金金额,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26346****。
2.本案卷宗肆册,录像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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