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号,现住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亓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鲁******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芜区汶秀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街交叉路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对亓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2020年1月10日经济南市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5±7.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68877****。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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