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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村**街**号,现住**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亓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道交汇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1日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亓某某的供述;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634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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