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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亓某某、唐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许,在沂源县育才街中段兵果王水果店门口处,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侯某某、吴某某在日常巡查劝阻沿街商户占道经营时,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亓某某抢夺工作人员录像手机并撕扯、殴打吴某某、侯某某,后持马扎再次殴打侯某某;被告人唐某某亦上前抢夺工作人员录像手机,后持马扎殴打侯某某,两被告人的行为致吴某某、侯某某受伤。2020年7月28日,经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吴某某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唐某某一方积极向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侯某某、吴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侯某某、吴某某各17000元,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侯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判决书、收到条、谅解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沂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亓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管制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亓某某现羁押在沂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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