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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甲行贿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云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土默特左旗****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号,。2016年8月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土默特左旗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2017年11月10日当选为台阁牧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我院取保候,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延期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云某甲在开办石头厂和承揽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新建金山开发区派出所办公住宅楼工程工程中,为感谢时任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副局长赵某某顺利审批炸药以及为得到赵某某负责金山开发区派出所办公住宅楼施工方面的关照,2010年11月17日,被告人云某甲在赵某某未实际交纳350000元购房款的情况下,给赵某某出具交纳350000元的购房款收条,并让其合伙人刘某某在该购房款收条上签字。后赵某某用该收条到金山派出所换取了一张交款收据。截止到案发,赵某某一直未实际交纳该350000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台阁牧镇人民代表大会证明 ;(3)土左旗委组织部证明;(4)土默特左旗村干部登记表; (5)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及入党志愿书; (6)关于土左旗**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云某甲的移送材料(7)关于土左旗**镇**村原党支部书记云某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谈话与案系安全预案;(9)关于土左旗**镇**村原党支部书记云某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初核报告;(10)关于土左旗**镇**村原党支部书记云某甲违法犯罪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11)关于土左旗**镇**村原党支部书记云某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立案调查方案;(12)关于土左旗**镇**村副书记云某甲行贿赵某某问题的询问讯问预案及安全预案;(13)中共土默特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土左纪案【2018】118号)《关于土左旗台阁牧镇沟门村副书记云某甲的立案决定书》;(14)云某甲同志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15)检讨书;(16)关于土默特左旗**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云某甲严重违纪违法案的调查报告;(17)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向土左旗公安局拨付金山派出所工程款及土左旗公安局给付工程款;(18)土左旗公安局拨付金山派出所住宅分配明细以及各住户交款情况;(19)金山派出所住宅楼交款情况;(20)土左旗公安局审批炸药表。

2、证人证言:证人云某乙、李某某、云某丙、赵某某、章某某、云某丁、刘某某、云某戊、李某乙、孙某某、赛某某、舒某某、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云某甲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3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19年3月15

附:1.被告人云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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