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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云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号,住潍坊市昌乐县**镇**村**纸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左右,在潍坊市坊子区坊**街**路南约30米处,因云某甲儿子指认刘某某殴打云某甲母亲,被告人云某甲用砍刀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右前臂划伤,致其右前臂皮肤裂伤。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云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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