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队**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6日至30日,被告人云某甲使用本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大酒店**房间。2016年6月27日晚,被告人云某甲和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在该房间内看足球赛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1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大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云某甲与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欧某甲等5人,经检测,被告人云某甲、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欧某甲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
被告人云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到文昌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境内旅客入住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黄某乙、黄某甲、欧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一次容留三人在其登记并使用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的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云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书 记 员:邢日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云某甲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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