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1157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云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被害人朱某某家里,以建牲畜交易市场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向朱某某借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云某某把资金并未用在建牲畜交易市场,并至今为止未向受害人还款。
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云某某在科尔沁区**镇**嘎查朱某某家里,以孩子念书为由向朱某某借人民币3万元后,将钱用来还其以前债务。
2017年07月份,朱某某多次对云某某进行催还,云某某自称其哥哥宝某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有一处楼房,可用于抵债并告诉朱某某需要2万元人民币用于办理购房合同款,朱某某按照云某某提供的其侄子乌某某银行卡账户里让朋友文某某转账2万元人民币,朱某某等人到达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并未见到云某某所提的宝某某楼房,云某某哥哥宝某某在呼市根本没有房产,云某某虚构房产,朱某某向云某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购房合同款项时云某某拒不偿还,并无法联系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借据、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十三份、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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