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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等3人滥用职权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云某某,又名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31988********,蒙古族,专科毕业,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队**中队原**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佳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3********,汉族,专科毕业,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队**中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花园**号**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园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卓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89********,汉族,专科毕业,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队**中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集宁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上11时许,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支队卓资县**大队**中队辅警韩某某、钱某某、周某某按照**队值班安排,到达**队往东1公里附近进行路查路检。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左右,拦停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半挂车。经检查发现该车发光帖和放大号不清晰,遂进行处罚,司机郝某某不予配合,钱某某通过对讲机向**队队长云某某汇报了情况。后被告人云某某和张某甲驾车到达现场,再次对该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右后转向灯不亮,决定以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为由,给予司机郝某某扣三分罚二百元的处罚,司机仍不予配合。被告人云某某让在场辅警将执法记录仪全部关闭,并从郝某某头部打了一拳,要求郝某某去**队作进一步处理,在带离过程中郝某某不予配合并倒地,被告人云某某和张某甲在郝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被告人周某某在郝某某背后踢了一脚后,张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手铐将郝某某的一只手腕铐住,将其拖拽到执勤警车上返回**队,在返回**队途中郝某某在警车上进行反抗,云某某对郝某某殴打并用警用辣椒水顶住其后脑处对其进行威胁,张某甲也对郝某某头部进行殴打。随后周某某和钱某某也分别驾驶另外两辆车回到**队。

回到中队后,被告人云某某让周某某将郝某某铐到了办公室椅子上,被告人周某某手在司机的脖子上打了一巴掌。云某某和张某甲分别站在郝某某侧面用手在郝某某的头上和胸前进行殴打。后云某某让张某甲取了一瓶白酒,二人强行给郝某某饮酒后对郝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之后云某某又让张某甲取毒品,张某甲从厨房取了一些咸盐冒充毒品对郝某某进行恐吓,张某甲给郝某某做了一份醉驾笔录。云某某威胁郝某某此事后要敢报警就以醉驾处罚,并让韩某某给郝某某开具警告罚单。

7月4日凌晨3时许,韩某某、周某某、钱某某和张某甲四人按照云某某的指示,开车将郝某某送回至半挂车旁。郝某某上车后,由同车另一名司机张某乙开车驶离现场,当车辆行驶至集宁服务区时,郝某某感到身体不适,让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郝某某被送往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就诊,后张某乙报警。2019年7月29日,云某某一次性赔偿郝某某人民币十万元, 取得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韩某某、白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云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身为卓资县**大队**中队**长,在路查路检中,不正当履职,私自使用无业人员张某甲、指使下属周某某、张某甲,殴打、威胁、恐吓货车司机郝某某并致其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常活动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凉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卓资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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