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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等一案十八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6********,汉族,本科,无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街**号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5198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224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6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南省郸城县**庙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7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康桥溪月**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8********,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许昌**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洛,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庄**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19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21982*******,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楼**号(户籍在河南省濮阳市**县**镇**路**号院)。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维,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汉族,高中毕业,打工人员,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正商蓝钻**区**号楼**楼**户(户籍在河南省延津县**庄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于2019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8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普罗旺世**期**苑(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罗曼维森**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991********,汉族,专科毕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正弘蓝堡湾**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183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河南省中牟县**社区**号安置区**号院**号楼**室(户籍在河南省荥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251992********,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特区万喜苑**号楼**单元**(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4********,汉族,大学本科,打工人员,现住河南省中牟县绿博大道与广惠街交叉口绿博**号**号院**号楼**单元**层**(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1051980********,汉族,大专,打工人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兵,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21982********,汉族,大专毕业,打工人员,现住郑州市惠济区金桂苑**号楼**单元**楼**(户籍在河南省安阳县蒋村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7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1409”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个人或他人信息,以100元至150元不等价格从韩某某处一次或多次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证明、房屋产权证、房管局公章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用于个人或他人使用。

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在办理韩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中,查明本案十八名被告人购买伪造证件,2019年7月17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天下收藏北区负一楼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同年7月18日,在郑州市惠济区“房友房产”中介公司将被告人张某兵抓获;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科研路德佑筑梦天骄一店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在郑州市桐柏路西十里铺街风和日丽小区“宜居房友”中介公司将被告人云某某抓获。同年7月19日,在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大道广惠街西南角观澜一号售楼部将被告人时某某抓获;在郑州市中牟县绿博大道观澜一号售楼部将被告人王某洞抓获。同年7月24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博颂路雅家利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将被告人韦某某抓获。同年7月25日,在开封市金明区夷山大街交通银行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在开封市龙亭区集英街晋安路西南角交通银行门口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同年7月2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盛和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商城路首座国际楼下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同年7月30日,在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安乐窝房产将被告人张某洛抓获;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院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同年7月31日,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镜湖花园西门嘉美汇融店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社区2号楼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同年8月5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正商蓝钻F区2号楼2单元5楼东户将被告人王某维抓获。

归案后,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决定书及赃物照片;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

(4)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5)户籍信息; 

2.同案犯韩某某、康某某供述;

3.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买卖伪造的离婚证、户口本、结婚证、社保证明、房产证、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时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云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维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洞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菲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洛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至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兰  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 被告人云某某、张某洛、韦某某、王某洞、韩某某、范某某、王某维、赵某菲、张某、陈某某、时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张某兵、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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