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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故意伤害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16时左右,王某某、云某某等十来名工人来玉泉区**村项目部讨要工钱,从项目部出来时和开车过来的孙某某相遇,王某某、云某某与孙某某发生冲突打架,致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云某某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鄂尔多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军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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