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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无社会危险性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曲阳县产德乡砂城村唐某某与被告人云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做出(2016)冀063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某某赔偿款25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云某某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2016年7月11日,唐某某向曲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24日向被告人云某某送达了曲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云某某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也未履行法院所确定的义务。另,被告人云某某名下有牌照号冀**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冀**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各1辆。曲阳县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裁定书和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被告人云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也未如期报告财产和交付车辆。2018年3月19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云某某罚款2000元,但被告人云某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不交纳罚款。2018年10月22日,曲阳县公安局决定对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云某某履行完毕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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