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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琼CF****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被害人韩某某),从文昌市文城镇电缆厂方向往高速路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在途经文昌大道与文建五横路交叉口处时,由于未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与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琼AN****号小型轿车发生接触碰撞,结果造成被告人云某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6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云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6mg/100ml,被害人韩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59mg/100ml,被害人邢某某的血液中未检验出酒精。

2019年9月25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人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负事故责任。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云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邢某某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实际履行,被害人韩某某、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截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海口骨科与糖尿病医院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谅解书、个人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办案说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文昌市******号;

2.公安卷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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