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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12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0********,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院**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分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云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2时00分左右,酒后驾驶蒙A*****号黄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昭君路与滨河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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