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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云某某酒后驾驶蒙A*****灰色小型轿车沿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盛乐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乐南街与金河丁字路口北26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8.57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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