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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66********,蒙古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6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35分,被告人云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昭君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昭君路与南二环快速路交汇口处左转由西向东驶入南二环快速路匝道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渊莎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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