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1日晚,被告人云某某驾驶川A*****汽车沿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永泉村村道由国道317线往郫花路方向行驶至永泉村村委会附近时与行人邓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云某某经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云某某联系电话:1592887****。
2.诉讼卷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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