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59********,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鄂尔多斯市**区水利局退休干部,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路**街坊**四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区**街**栋**号。于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和林格尔县**镇**村南非法挖建六个鱼塘,造成农用地破坏,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鉴定,云某某、张某甲非法占用牧草地9.1684公顷(合137.526亩),已造成草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家属积极与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商议赔偿恢复费,但尚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云某某、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审理期间,其家属与和林格尔县林业和草原局达成调解协议或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提存恢复费或缴纳足额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塔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2.被告人云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3.侦查卷宗6册(含光盘7张);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