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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云某某、廖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村*社*号,现住江苏省**市**区**镇**村**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现住苏省**市**区**镇**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以来,云某某在明知上线犯罪嫌疑人购买成套银行卡(成套银行卡指先办理手机卡一张,然后到银行办理一张一类银行卡,绑定所办理的手机号码,开通网银U盾,统一设定密码,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用于违法犯罪转账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各一套出售获利,后云某某又以每套银行卡200元的价格发展廖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并从中获利。

2019年6月份以来,廖某某在明知云某某收购成套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转账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或者补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十余套银行卡出售获利。

经查,廖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办理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11020********)流水277977元;一张农业银行卡(账号:62305204001********)流水1541446元。2019年6月10日办理的一张民生银行卡(账号:62262226********)流水206080元,一张招商银行卡(账号:62148352********)流水199880元,一张中信银行卡(账号:62177320********)流水204690元。云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3052040********)流水386927元。

1、2019年9月10日,张某某在渑池县黄花建材市场西大门欧泰卫浴门市接到诈骗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重庆市公安局民警,以张某某涉嫌洗钱为由,骗取张某某17500元,被骗的17500元转入廖某某工商银行账户。

2、2019年9月10日,温某某在义马市气化厂接到诈骗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重庆市公安局民警,以温某某涉嫌洗钱为由,骗取温某某436546元,其中被骗的325000元转入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

3、2019年9月5日、6日,张某某在漯河市郾城区接到诈骗电话,诈骗犯罪嫌疑人冒充重庆市公安局民警,以张某某涉嫌洗钱为由,骗取张某某113357元,其中被骗的20000元转入廖某某工商银行账户。

廖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17500元,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转账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破案报告等;2、被害人张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为赚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廖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廖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17500元,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云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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