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于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1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于鹏飞在本市管城回族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防盗门打开后进入屋内,从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偷出一部联想S720手机装进上衣口袋。欲逃离时,在门口被赵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联想S720手机价值人民币2761元。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于鹏飞在本市二七区**街**号楼*单元*楼,趁被害人祝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屋内,将客厅桌子上的一部iPad mini3和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小米MIX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小米MIX手机价值人民币1341元,被盗iPad mini3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鹏飞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祝某某陈述;3、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受案经过、到案经过、DNA比对单、提取经过、指认照片、订单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鹏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鹏飞在第一起盗窃事实中,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鹏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鹏飞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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