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缐静妹),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89********,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单元**室)。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11日、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1日、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6月11日、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编造其朋友赵某某的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58万元。陈某某向于某某索要该欠款的过程中,于某某本人或冒充其朋友赵某某等人及银行工作人员与陈某某进行电话、微信、短信沟通,谎称赵某某投资游戏厅,为获得分红需要向其他股东支付好处费,变卖财产、承兑银行票等需支付疏通费用、缴纳税款、银行保证金等理由,骗取陈某某信任后,陈某某为要回欠款通过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楼**座其家中给付现金、在多家银行转账等方式,被于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案前发,于某某返还赃款人民币33万余元,其余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银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内容截屏、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于某某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19年8月30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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