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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组**户)。2020年1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女儿于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乡**家中看电视,于某某前男友孙某某来到于某某家中要找于某某出去谈谈,于某某阻止孙某某并让家人报警,孙某某不让刘某某、于某某报警并相互撕扯,于某某见状到厨房取一把杀猪刀返回,用刀捅被害人孙某某(男,36岁)右侧腹部一刀,孙某某拽着刀把,后于某某又捅了他左侧上腹部一刀,孙某某受伤后坐在地上,于某某让家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后刘某某打110报警,于某某打120急救电话。经法医鉴定:孙某某1、输尿管损伤属轻伤二级;2、肠破裂手术治治疗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将孙某某捅伤后让妻子报警并原地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乙、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委托家人报警、原地等待,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贲军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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