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现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时24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皖S****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超速(66km/h-70km/h)行驶至237国道凤台县**路段超车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鲍某某撞飞,后鲍某某跌落时又碰撞到头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侧戚某某驾驶的皖F****轻型仓栅式货车上,致鲍某某现场死亡,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戚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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