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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3********,汉族,小学文化,五常市**镇**村,于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逮捕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末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于某前后两次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盗窃哈啰共享单车共四台,运至五常市向阳镇**村藏匿,被盗共享单车经价格部门鉴定,每台价值人民币668.68元,共计2673.9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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