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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甲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2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8月31日减刑释放;2019年2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9年1-3月间,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称冰毒),共计5.9克,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6日下午,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于某甲800元购买1克冰毒,当日于某甲在莱州市**层楼**道口将1克冰毒卖给了徐某某。

2、2019年1月28日下午,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于某甲800元购买1克冰毒,当日被告人于某甲将1克冰毒放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洗浴中心大门口“方”字下面,徐某某将冰毒取走。

3、2019年1月29日下午,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于某甲800元购买1克冰毒,当日被告人于某甲将1克冰毒放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洗浴中心大门口“方”字下面,徐某某将冰毒取走。

4、2019年1月30日晚,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于某甲800元购买1克冰毒,当日被告人于某甲将1克冰毒放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洗浴中心大门口“方”字下面,徐某某将冰毒取走。

5、2019年2-3月份,徐某某、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甲,从于某甲处以800元购买0.7克冰毒,当日被告人于某甲将1克冰毒放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洗浴中心大门口“方”字下面,徐某某、胡某某将冰毒取走。

6、2019年2或3月份,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甲,在莱州市西外环转盘处,从于某甲处以800元购买0.7克冰毒。

7、2019年6月3日下午,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于某甲800元购买1克冰毒,当日被告人于某甲将冰毒放在莱州市东方夏威夷洗浴中心大门口“夷”字下面,朱某某将冰毒取走后到莱州市公安局举报,经民警称量,冰毒净重0.5克。

2019年6月11日18时被告人于某甲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称量记录、称量照片等书证;毒品疑似物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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