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科技学院**学院市场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某甲在青岛**技术学院工作期间,多次以代交住宿费、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该校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1296681元,所骗钱款均被于某甲挥霍。
1.2018年3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薛某某代交本科费、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薛某某缴纳相关钱款,薛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7800元。
2.2018年6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史某甲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史某甲缴纳相关钱款,史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1343元。
3.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张某甲代交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张某甲缴纳相关钱款,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2280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李某甲代交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李某甲缴纳相关钱款,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0780元。
5.2018年4月至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冀某某代交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冀某某缴纳相关钱款,冀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0780元。
6.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预交学费可以减免部分费用为由,骗取金某某预交学费,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其学费共计人民币20760元。
7.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褚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和补缴学费为由,骗取褚某某缴纳相关钱款,褚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8900元。
8.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李某乙办理上机培训及预交学费为由,骗取李某乙母亲姚某某缴纳相关费用,姚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73310元。
9.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于某乙办理上机培训及预交学费为由,骗取于某乙母亲高某某缴纳相关费用,高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60910元。
10.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公某某代交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公某某母亲苗某某缴纳相关费用,苗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8100元。
11.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丛某某代交住宿费、学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丛某某缴纳相关费用,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5200元。
12.2018年6月10日,于某甲以帮助齐某某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齐某某钱款,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13.2018年6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韩某甲代交学费为由,骗取韩某甲钱款,韩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3680元。
14.2018年4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张某乙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张某乙缴纳相关费用,张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3180元。
15.2018年3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迟某某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迟某某缴纳相关费用,迟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5180元。
16.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徐某某代交学费、办理教师资格证及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徐某某缴纳相关费用,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29400元。
17.2018年3月至6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于某丙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和找工作为由,骗取于某丙钱款,于某丙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5200元。
18.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王某甲代交学费、住宿费为由,骗取王某甲钱款,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7440元。
19.2018年6月4日,于某甲以帮助陈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陈某某钱款,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6000元。
20.2018年5月至7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刘某甲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刘某甲钱款,刘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8400元。
21.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于某甲以收取实习费及帮助邴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邴某某钱款,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4500元。
22.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王某乙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王某乙钱款,王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4100元。
23.2018年8月,于某甲以帮助刘某乙代交学费、住宿费为由,骗取刘某乙母亲刘某丙钱款,刘某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44440元。
24.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于某甲以帮助邢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某钱款,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5.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丁某某代交学费及住宿费为由,骗取丁某某缴纳相关费用,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6513元。
26.2018年1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王某丙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王某丙缴纳相关费用,王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6480元。
27.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修某某代交学费为由,骗取修某某父亲修某乙钱款,修某乙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4110元。
28.2017年5月26日,于某甲以帮助戚某某代交学费为由,骗取戚某某钱款,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6800元。
29.2018年6月15日,于某甲以帮助马某某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马某某钱款,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30.2018年5月至6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李某丙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本科学籍为由,骗取李某丙缴纳相关费用,李某丙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6200元。
31.2018年1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毕某某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毕某某钱款,毕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3290元。
32.2018年5月,于某甲以帮助韩某乙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韩某乙钱款,韩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3800元。
33.2018年4月至7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刘某丁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刘某丁钱款,刘某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8400元。
34.2018年4月,于某甲以帮助邓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邓某某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2800元。
35.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王某丁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王某丁钱款,王某丁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2800元。
36.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牛某某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牛某某钱款,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0300元。
37.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于某丙代交学费、住宿费、考研辅导班费用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于某丙缴纳相关费用,于某丙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交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0200元。
38.2018年8月13日,于某甲以帮助邵某某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邵某某母亲邹某某钱款,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800元。
39.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侯某甲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缴纳补考费为由,骗取侯某甲父亲侯某乙缴纳相关费用,侯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9300元。
40.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张某丙代交学费、住宿费为由,骗取张某丙钱款,张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账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
41.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洪某某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洪某某钱款,洪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8737元。
42.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于某丁办理在职研究生MBA双证为由,骗取于某丁钱款,于某丁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
43.2016年8月至2018年6日期间,于某甲以帮助王某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王某戊钱款,王某戊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交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8800元。
44.2018年4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崔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崔某某钱款,崔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1200元。
45.2016年3月,于某甲以帮助于某戊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于某戊母亲刘某戊钱款,刘某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3831元。
46.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于某甲以一次性缴纳五年学费有优惠为由,骗取孙某甲钱款,孙某甲母亲吕某甲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5447元。
47.2018年5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给帮助张某丁办理空乘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丁母亲曲某某钱款,曲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75410元。
48.2016年8月,于某甲以帮助于某己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于某己父亲于某庚钱款,于某庚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转交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41900元。
49.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补交学费及办理毕业证为由,骗取罗某甲缴纳相关费用,罗某甲父亲罗某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34400元。
50.2018年5月至6月期间,于某甲以提前缴纳学费、本科费、住宿费、电器押解费为由,骗取史某乙缴纳相关费用,史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9100元。
51.2019年5月5日,于某甲以帮助孙某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为由,骗取孙某乙父亲孙某丙钱款,孙某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8000元。
52.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苑某某报考自考本科为由,骗取苑某某钱款,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6800元。
53.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于某甲以帮助原某某办理学历提升自考专升本为由,骗取原某某钱款,原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
54.2018年6月25日,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吕某某钱款,吕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先后转账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元。
55.2018年6月26日,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宋某某钱款,宋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转账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56.2018年6月26日,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武某某钱款,武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转账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57.2018年6月26日,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吴某某钱款,吴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转账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58.2018年6月至8月期间,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陈某某钱款,陈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先后转账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元。
59.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于某甲以代交住宿费为由,骗取许某某钱款,许某某通过同学于某辛的支付宝转账给于某甲钱款人民币1600元。
60.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于某甲以代交学费、住宿费及办理本科毕业证书为由,骗取刘某己钱款,刘某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转给于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20780元。
被告人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检察官助理:马颖慧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共计七百零八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7.补充材料三十九页,银行流水查询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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