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于某甲以为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办理驾驶证需要费用为由,向郭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共索要人民币18,0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支出。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将被告人于某甲在桦南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何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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