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3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于2017年07月10日16时许,在农安县**镇**村**屯修某甲家门前,因买卖土地与修某甲产生纠纷,遂与修某甲女儿修某乙发生撕打,被告人于某甲用拳头将修某乙打倒后致其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修某乙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书证;
(二) 证人曹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王某丁、赵某甲、李某丙、孙某乙证言;
(三) 被害人修某乙陈述;
(四) 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
(五)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甲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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